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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物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则》

发布日期:2014-05-06  阅读次数:18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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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食物网讯

  为标准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分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近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安排拟定了《食物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八章六十一条,将本来食物、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分程序规则进行了整合,对统辖、立案、查询取证、处分决议、送达、履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则。

  为习惯食物药品监管法律实践需求,《规则》将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悉数归入适用规模,并对托付法律、授权法律等作了进一步标准。针对法律实践难题,对当地协查、立案前查询或查看获得依据的效能等作出了具体规则。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添加行刑联接、境外依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合作行政法律的应对办法等内容。一起,结合办案实践,《规则》对先行挂号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资产处理、查封扣押补办同意手续程序、依据规模、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信达证券  《规则》要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分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精确恰当、法律文书运用标准。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树立行政处分监督制度,上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许不恰当的行政处分决议,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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